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等法律法规,推动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规范、文明、和谐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委会”)。语委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语委会下设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语委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教务处配设语言文字工作人员1名,负责语委会日常工作。
学校暂不成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相关事宜由湖北工程学院普通话测试站代为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校语委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负责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第四条 校语委办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办事机构,在校语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语言文字日常管理工作。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
2.参与和配合湖北工程学院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工作。
3.根据国家和省语委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计划。
4.研究制定学校的语言文字管理措施,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要求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中,纳入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中,纳入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中,并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
5.督促校内各单位做好普通话推广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并对师生员工的校园用语用字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与能力标准
第五条 学校把学生说普通话、用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且达二级乙等以上;各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规范汉字用字考核。
第六条 全体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及其管理中应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以规范汉字作为工作用字。凡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以上,其中,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一级水平;教辅和管理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三级甲等。
第七条 校内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印章,各类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都必须使用规范字。校内公文,学校出版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校园网用字,学校自制的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简章),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应使用规范字。除《古代汉语》《古代文学》《书法》等少数课程可遵循自身特点外,教师在教案编写、课堂板书、作业批改、试卷命题等环节中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避免写错别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建立全校性的语言文字工作网络。每个中层单位选派一名语言文字工作骨干,负责本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各系选派一名学生干部,负责本系学生的语言文字工作。每个班级确立一名语言文字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班级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学校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录用、聘用、业务考核、教学评优的基本内容和条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条 为提高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学校除了按培养方案开设《口才训练》《大学语文》等必修课程外,还积极开设语言文字方面的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供学生选修与提高;除以课堂教学的形式定期开展辅导培训外,还通过练讲练写、社团活动等进行实际训练。学生专门辅导课由学校语委办统一安排,其他实际训练活动由各系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在师生中开展演讲比赛、书法竞赛、经典诵读大赛等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活动。
第十二条 凡在国家、省级语言文字方面的各类评优、竞赛活动中获得奖项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语言文字专题论文者,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网站,设立宣传栏,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工作动态,交流经验、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语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