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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教学督导管理条例

作者:tusheng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2-23   浏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加强教学质量监控,规范教学行为,强化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促进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教学督导管理条例》。

 

第二条   成立教学督导中心,聘请思想品质好、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于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德高望重、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退(离)休教师担任专职督导委员,并且聘请有丰富教学与管理经验的在职教师或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为兼职督导。督导委员人选由教务处提名,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条  教学督导中心协助学院对教学活动进行督导,坚持“寓导于督、督导结合、以督促导、以导为主”的原则。其主要工作职责:

 

1、对常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指导;

 

3、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4、对各级各类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5、对课程建设进行指导。

 

第四条  督导工作要求与说明

 

1、教学督导中心的督导分为专职督导和兼职督导;

 

2、教学督导成员在教学督导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的具体领导下进行督导工作;

 

3、教学督导中心采用教学工作议事制,定期举行教学工作议事,每学年集中议事不低于四次;

 

4、教学督导中心主任和副主任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其他成员有针对性的巡课、听课、每学年不低于四次。

 

第五条  工作待遇

 

1、专职督导的待遇按原合同规定执行,视工作业绩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2、兼职督导成员按“基本工作酬金+业绩津贴”付酬,基本工作酬金为每人每学年300元,业绩津贴按集中议事次数和听课时数发放补贴,集中议事每次100元,听课补贴每学时50元。

 

第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