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各方面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了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了毕业资格;
3.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4. 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大学外语成绩等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不具有学士学位资格认定: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惩处者;
2.有考核作弊或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未按时获得毕业证书者;
4.四年制本科必修课(不含通识必修课)补考门数达到6门及以上者(五年制本科8门);经补考获得的必修课(不含公共必修课)四年制本科学分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五年制本科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者;
5.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学校规定者;
6.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者;
7.由于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对于有第四条之4、5、6款之一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申请,教学单位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有第四条之第2款者,或有第四条之4、5、6其中两款者,至少满足下列两个不同条件,并经学生申请,教学单位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同时有第四条之2、4、5、6其中三款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参加大学生系列科技创新和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省级(排序限前5名)、校级一等奖(排序限前1名)者;
2.在校期间完成国家级或省级(排序限前5名)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者;
3.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经学校科技处认定的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论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者;
4. 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者;
5.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者,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者;
6.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六级者,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7.获得国家职业资格(水平)证书者;
8.毕业年份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者;
9.获得学校学习之星、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一等奖学金及以上等荣誉称号者;
10.学业方面取得其它突出成绩者。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正常工作程序:
1.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审小组对当年本单位本科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教学单位签署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5.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对于教学单位初审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本规定第五条予以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提出申请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5月20日,以支撑材料原件为准),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审小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各单位内公示后,由学生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按正常工作程序授予学位。
第八条 撤销与申诉规定: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作弊和弄虚作假等违反本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无异议后予以撤消,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后确认申诉理由成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可授予申诉人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于毕业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毕业前1个月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级学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