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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学籍与学业成绩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1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学生学籍与学业成绩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于报到期间向学校请假,请假天数不得超过15天(从报到截止日期后的第一天算起)。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会同各教学单位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核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疾病、创业和应征入伍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期间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具体按学校入学资格复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自开学之日起15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获国家助学贷款可交清学费的学生可以凭贷款合同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审核、学校认定,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准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校对教学及相关环节进行考勤。考勤分为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课堂教学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实践由指导教师负责考勤,其他教学活动由班主任负责考勤。各教学单位应及时掌握学生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每学期末进行学期统计。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除无教学任务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外,在规定的自习和辅导时间内,因故外出亦应请假,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请假期满,应向准假人销假。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因其他原因请假,必须交书面请假条。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班主任审批;4至15天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批;15天以上一个半月以内由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按有关手续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及超假者,以旷课论处,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30至40 学时(按本班级实际学时计算,下同)者,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41至6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61至8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80 学时或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考核活动时,都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遵守考核纪律。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注明“考核违纪”或“考核作弊”字样,并应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考核违规学生的处理,具体按学校学生考核违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核和考查两种类型,一般分为平时、期中、期末三个考核阶段。期中、期末的考核方式有开卷、闭卷、上机操作、实践(实验)操作、提交作品、运动项目测试、设计、口试、课程论文、社会调查等;平时考核的方式有考勤、作业、实验等。

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进行教学的,每个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单独开设的实践(实验)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等,若分学期进行教学的,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按百分(取整)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制评定。百分制与四级制的转换标准为:优秀, 85分(含85分)以上;良好, 70-84分;合格, 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期中、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有期中考核的课程,期中考核成绩占 20%, 平时考核成绩占 30%,期末考核成绩占50% ;未进行期中考核的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40% , 期末考核成绩占60% 。含实践(实验)的课程,根据开课计划理论与实践所占学分(或学时)比例评定课程总成绩(其中理论考核成绩按上述办法评定,实践考核成绩按课程特点评定)。独立实践(实验)课程成绩按专业特点评定。

线上课程成绩按在线平台成绩评定标准执行;线上线下混同教学等课程成绩按课程特点评定。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的综合评定成绩在 60 分(含60分 ) 以上或“合格”( 含“合格”) 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综合考核成绩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绩点权重分别为 4 、 3 、 2 、 0 。学校按必修课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出国留学和对学生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

课程学分绩点 = 绩点权重×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试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期期末考核一般不予申请缓考,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凭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缓考课程成绩与正常考核成绩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未参加课程考核时,学生成绩按下列规定记载:

(一)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学期总量的1/3者,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二)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缓考课程不记载成绩,注明“缓考”字样;

(三)无故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不交试卷者,成绩记为“0”分,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差错,须由任课教师说明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核准后,由任课教师亲自更改并签名。不论何种原因,教师擅自更改成绩,以协助学生考核作弊论处;学生擅自更改成绩以考核作弊论处。

第五章   学制、补考、学籍预警、免(自)修等

第二十一条 基本学制,全日制普通专科为3年,本科为4年或5年(根据专业特点)。原则上,专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至5年;四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4至7年。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符合补考条件的,准予补考一次;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学期补考一般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课程重选或改选,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下达重选或改修通知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补考合格的课程,其成绩按卷面分数录入,并加补考标记。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未获得学分向后累计,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三条 无故缺考者、考核作弊且认错态度恶劣者、无考核资格者、自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未获得学分向后累计,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毕业学年除外)结束时,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入学后各学期未获得学分累计专科生超过 14 学分且低于 20学分(含 20 学分)、本科生超过20 学分且低于 30学分(含30 学分)者,应转入跟班试读,跟班试读期限为一学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跟班试读一次。跟班试读期满未获得学分(含实践环节学分)累计专科低于 14 学分(含 14学分)、本科低于 20 学分(含 20学分)者,编入原班级继续学习。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级:

1、入学后各学期未获得学分累计专科生超过20学分、本科生超过30学分者;

2、每学年经学期补考后取得的总学分低于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1/2者;

3、达到跟班试读条件而不申请跟班试读者;

4、跟班试读期满后,未获得学分(含实践环节学分)累计专科仍超过 14 学分、本科仍超过20 学分者;

5、本人申请留级者。

(三)学籍异动期间学生不在清理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籍异动,必须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学籍异动由所在教学单位下达书面通知,学生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留级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按下一年级相应专业标准缴纳培养费等费用。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者,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被处理留级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 、军事理论及训练,以及本专业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外,学生均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在上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下学期免修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自己的学习笔记、作业或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会同开课单位安排考核,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报教务处核查备案,准予免修,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申请认定体育课、军事理论及训练等相关课程的成绩及学分,考核成绩按90分记载。

在规定学程内,学生提前通过全国大学生外语级别考核(如:CET4、相当于CET4水平的其他外语考核),专科学生提前获得职场英语等级考核合格证书者,其后续课程可申请成绩与学分的认定,考核成绩按90分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某门课程自修,须经任课教师面试,确认对该门课程有自修能力,可在当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单位提交自修的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核查备案,准予自修,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中、期末考核,同时必须提交自修学习笔记、作业或足以证明自己自修的材料,任课教师审阅后,给予平时成绩。自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申请该课程的自修,并不予参加学期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和获取各类认证证书等。对取得的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除给予相应奖励外,可以认定创业(职业)能力教育课程选修课学分,超出部分可按学校公共选修课管理相关规定认定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教学计划外课程和第二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核、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以前所修读的课程与现就读专业的要求相同或相近且成绩考核合格,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认定,其他课程可按学校公共选修课管理相关规定认定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校期间可以选择转专业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转入专业有兴趣且确有专长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且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的要求;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者;

(四)复学或留级时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者;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后已转过专业者;

(二)所要转入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三)艺术特长生;文史类考生转理工科类专业者;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者;

(四)毕业年级学生;

(五)应予退学者;

(六)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七)其他经学校审查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填写申请表;

(二)转出教学单位和拟转入教学单位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

(四)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开学2周内或第二学期结束前2周内办理完毕,学期中途不办理转专业。其他时间申请转专业的非毕业年级学生须降级至二年级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前,应继续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以前所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要求相同或相近且成绩考核合格,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认定,其他课程可作为辅修课程按学校公共选修课管理相关规定认定公共选修课学分。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过的课程,由学生申请跟随低年级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其他同层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通过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务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转学手续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学期中途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转出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拟转入学校考核、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转学学生信息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到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数。转入后,所缺课程,学生可申请重修。重修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结束后评定课程成绩。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在本专业“基本学制+2年”内完成学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长和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

第四十三条 休学创业学生学习年限在学校“基本学制+2年”的基础上可以延长2年。

第四十四条 新生或者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新生和在校学生出国留学者,应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初审、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可办理保留学籍及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的 1/3( 或 6 周 ) 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总学时的 1/3 但未达退学规定者;

3、连续两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2个月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者;

5、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拟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按有关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决定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休学通知给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及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持休学通知单、有关证明和复学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按有关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3、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调整或停办,可以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连续2次或累计超过2次办理留级手续者;

(二)经学校认定须休学或因学籍异动而拒不办理手续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报到之日起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而不能继续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审核,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纪要。学校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送达学生本人,按照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执行。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20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决定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已缴费用清算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四)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在每年的5月份之前提出申请,通过审核,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于毕业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资格审查,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非毕业学期所有未获得学分(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实习,以下同)累计专科生超过20学分、本科生超过30学分者,不能参加毕业补考,学生可申请结业、肄业或者留级。

(二)学生非毕业学期所有未获得学分累计专科生未超过20学分、本科生未超过30学分者,允许参加毕业补考一次,亦可申请结业、肄业或者留级。毕业补考后全部合格者,按正常程序办理毕业手续;毕业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者,做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做(重新实习)。重做(重新实习)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在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不及格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补授学位证书。

对学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只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退学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