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教学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tusheng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3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增强教学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违规行为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

第二章 教学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违规类型和等级。

⒈根据责任主体和内容不同,教学违规行为分为教学和教学管理两类;

⒉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违规分为教学违纪、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四条 教学违纪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教学违纪:

⒈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等,课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教学效果较差者;

⒉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5分钟以内者;监考人员监考迟到或监考期间离岗5分钟以内者;

⒊向学生推销教材等书籍者;

⒋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或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能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⒌因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者;

⒍由于教师命题原因,卷面缺少应有的信息或出现知识性错误,未影响考试进程者;

⒎在规定时间内无特殊理由未及时评卷,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交学生考核成绩者;或在登录成绩时,出现个别错算、错登、漏登等现象,不按规定程序及时更正者;

⒏在上课、监考或其它教学活动中因非工作原因接打手机者;

⒐监考过程中看纸质媒介或电子通讯工具者;

⒑教学档案管理无序,对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者;

⒒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等教学场所的管理人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开门,导致上课时间推迟5分钟以内者;

⒓有其它教学违纪行为者。

第五条 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教学事故:

⒈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等,无教学计划或课前无准备严重影响教学效果者;私自更改教学内容、教材者;

⒉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520分钟以内者;监考人员监考迟到或监考期间离岗520分钟以内者;

⒊向学生推销教材等书籍,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⒋教学管理人员未将教学安排及时、准确地通知到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上课或无学生上课者;

⒌擅自调课、停课者;

⒍因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致使考试延误520分钟以内者;

⒎由于教师命题原因,卷面缺少应有的信息或出现知识性错误,并影响考试进程者;

⒏教师或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违反《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试卷保密规定》者;

⒐监考时不履行职责,导致考试秩序混乱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⒑考试结束时漏收学生试卷,或在试卷传递、评阅、装订等过程中遗失学生试卷者;

教师或管理人员在登录成绩时,出现个别错登、漏登现象,超过一学期未发现且未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者;

⒓将课程考核成绩与学生评教直接挂钩,导致成绩评定不公者;

⒔在指导学生学位论文(设计)中不履行指导职责,导致学生学位论文(设计)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认定的作假行为者;

⒕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等教学场所的管理人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开门,导致上课推迟520分钟以内者;

⒖发生教学违规行为后不及时上报,隐瞒、庇护造成严重后果者;

⒗教学档案管理无序,导致重要材料丢失者;

⒘相关文件传达不及时或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者;

⒙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违纪行为者;

⒚有其它教学事故行为者。

 

第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⒈在教学活动中散布邪教、迷信、不道德、淫秽等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⒉教学内容严重脱离教学大纲,脱离教学目标,违反教学规律者;

⒊无故旷(缺)课20分钟及以上,或监考旷到20分钟及以上者;

⒋未履行变动手续,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

⒌试卷未按规定审核或审核不严,导致试卷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者;

⒍因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致使考试延误20分钟及以上者;

⒎教师或管理人员有意违反《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试卷保密规定》者;

⒏监考教师不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舞弊现象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⒐随意更改学生成绩,有明显送分或造假行为者;

⒑教师将课程考核成绩与学生评教直接挂钩,恐吓威胁学生,造成不良后果,产生较大影响者;

⒒在指导学生学位论文(设计)中不负责任,导致学生学位论文(设计)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认定的作假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致使学生违规操作造成贵重设备损坏或人身受伤者;

⒔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等教学设施的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开门,导致上课时间推迟20分钟及以上者;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成绩、学历、学位等证明,或私自更改、伪造学生成绩档案者;

相关文件传达不及时或不准确造成恶劣影响者;

⒗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

⒘有其它严重教学事故行为者。

第三章  教学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⒈教学违规行为发生后,发现人、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学违纪、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协助教务处进行核查,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学校办公室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核查。

⒉教学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教务处组织材料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教学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教学违规行为的等级,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⒈教学违纪者给予全校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扣发当学期奖励绩效的5%

⒉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一次顺次职称评审或技术晋级资格,并扣发当学期奖励绩效的10%

⒊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一次顺次职称评审或晋级资格,并扣发当学期奖励绩效的20%

⒋教学事故及严重教学事故者在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延期1年转正。

⒌教学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收到申诉书后,由教师申诉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回复。

第十条 兼职教师(含返聘、外聘、特聘和外籍教师)教学违规行为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湖北工程学院派遣教师教学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院务会审定后报湖北工程学院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